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 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助 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 丰收奖 ”) 是农业 农村部授予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 荣誉 。 丰收奖包括下列奖项 :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由农业农村部部领导、相关司局单位负责同志和农业科技专家组成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 奖励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
(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监督工作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设在农业农村部科 学技术司。监督工作组成员由有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 , 对丰 收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形成的成果,每次 奖励不超过 400 项 ,其中一等奖约占 15% , 二 等奖约占 40% , 三等 奖约占 45% 。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含 境外)从事技术推广 , 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 构人员、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工 作的科技人员 , 以及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 织的技术人员 , 每次奖励不超过 500 人 , 其中县级及以下人员占 70% 以上 。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联合协作并在机制创新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 20 个 。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 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很强 ;
2. 推广范围很广、规模很大、普及应用率很高 ,连续推广 3 年 以上 ;
3. 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 ;
4. 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 ,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巨大 ,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很显著。
(二)二等奖
1. 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强 ;
2. 推广范围广、规模大、普及应用率高 ,连续推广 3 年以上 ;
3. 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创新 ;
4. 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 ,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大 ,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显著。
(三)三等奖
1. 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较强 ;
2. 推广范围较广、规模较大、普及应用率较高 ,连续推广 3 年 以上 ;
3. 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 ;
4. 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 ,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较大 ,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较显著。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为服务区域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 3 项以上(其中 ,近 3 年来不少于 1 项),形成技术规范 ,普及应用范围广 ;
(二)示范推广重大集成技术 , 区域内具有独特性和引领性 , 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三)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特色农业、加强农业生态 环境保护等方面业绩突出 ;
( 四)在防灾救灾减灾工 作中发挥重大作用 , 为保障粮食和重 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 , 取得显著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协同推广机制 , 形成具有 重要价值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 对促进区域产业 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近 3 年内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成果 ;
(二)推广活动中涉及的物化成果、生产规程等符合有关规 定 , 不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
(三)具有推广应用证明 ;
( 四)无重复报奖内容 ;
(五)成果无争议 ;
(六)产权明晰 ,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纪守法 , 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
(二)精通业务 , 常年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服务 , 无技术事故或 连带责任 , 为服务区域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出 突出贡献 ;
(三)得到服务区域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
( 四)县级及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须从事农业技 术推广 工 作累计 15 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编制身份从事农业技术推 广 工 作时间),常年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 工 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 术推广服务 ;
(五)地市级及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须从事农业 技术推广 工 作累计 10 年以上 , 常年有 二 分之一以上的工 作时间在 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
(六)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的科技人员 , 农 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织 的技术人员 , 须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工 作累计 5 年以上 , 常年有三分 之二的 工 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 广活动 ;
(二)合作成果在推动绿色发展、产品品质提升、农业增效和 农民增收中发挥突出作用 ,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
(三)连续合作 3 年以上 。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主要完成人最多 25 人 ;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参加成果实施周期一半以上 , 在技术集 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 须在 申报材料中具 体说明 ;
(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级及以下人员占比不得低于 70% ;
(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 仅从事协调组织、事务 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 , 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 填写主要完成人 情况表 , 并由本人签名 ,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 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 , 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 8 个 。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 , 主要完成人总数 不超过 30 人 ;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 3 个 ;
(三)主要完成人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 填写主要完成人情 况表 , 并由本人签名 ,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威尼斯87978797的荣誉证书的人员, 均为丰收奖 主要完成人 。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丰收奖。
一个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及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效益测算
第十七条 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工 作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 计算办法进行 ;
(二)社会效益测算包括成果推广应用规模等 ;
(三)生态效益测算包括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科学 使用情况和残留减少量、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成效、产地环境改 善等 。
根据实施后效果,每 1—2 个评奖周期对效益评价指标进行评估调整。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厅(局、委)牵头 , 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 和渔业等部门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 , 负责本地区丰收奖的申 报、初评、推荐和异议处理等工 作 。 省级评审小组由农业推广、行 政、科研、教学单位专家 7—9 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 2 人 ,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 省级评审小组人员名单报奖励 工 作办 公室备案 。
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所在单位组织农业推广、行政、科研、教学单位专家7—9 人进行初评 , 并经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丰收奖评审工作, 提出奖励 种类及等级、获奖人选等建议 ,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 监督 工 作组对 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 , 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 。 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 工 作办公室的建议和监督 工 作组的意 见 ,作出授奖决定。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在每次推荐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明确推荐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覆盖农业各领域的丰收奖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 。入库专家应当熟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业务 ,具 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其中来自农业科技企业的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 入库专家和 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重大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 评审公平、公正的 ,应当主动回避 。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签署承诺书 , 不 得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 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 不得对外透露参与评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根据下达的 推荐名额和要求 , 组织开展本地区(单位) 申报和初评 工 作 , 并对 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按名次排序报送 奖励 工 作办公室 。
(二)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报书 ;
2.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
3. 工 作总结、技术总结 ;
4. 能有效体现成果水平和质量的材料 ;
5. 效益测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6. 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根据下达的 推荐名额 ,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 作奖候选团队 , 并对推荐结果进行公示 。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 结果按名次分别排序报送奖励 工 作办公室 。
(二)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申报书 , 按评审标准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三)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报书 ;
2.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
3.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
4. 工 作总结 ;
5. 相关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评审
(一)形式审查 。 奖励 工 作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 团队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重 。
(二) 网络评审 。 评审专家在线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和 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
( 三)会议评审 。 对通过网络评审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 队 ,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 拟授予奖励项目须获得评 审专家 二 分之一以上票数 。
第二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审核。监督工作组将监督情况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后, 由奖励 工 作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 待异议 处理完毕后 ,报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和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九条 丰收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 同 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单位提出异议的 , 应在异议材料上 加盖公章并注明威尼斯87978797的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 , 需写明 工 作单位和联 系方式 , 签署真实姓名 。 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 厅(局、委)、农业农村部部属有关单位等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本单 位推荐项目 , 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处理程序 :
(一)推荐单位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 , 陈述理 由 , 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二)推荐单位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 的情况 ,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 并通知异议双方 , 征求双方意见 , 异议 双方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 推荐单位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佐证 材料报奖励 工 作办公室 。
(三)奖励工 作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 研究 ,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 ,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 四)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20 个 工 作日内未处理完毕 的 ,取消候选项目 (人、团队)本次获奖资格;20 个 工 作日以后处理 完毕且无异议的 , 以后可继续申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丰收奖后评估制度,每次评奖后 ,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促进丰收奖管理 工 作不断完善。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报者有弄虚作假、影响申报和评审公平、公正 等行为的,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 , 取消当次参评资格及后续 3 次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档案 , 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严肃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影响丰收奖申请和评审公平、 公正活动的 ,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 农业农村部取 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档案 , 要求所在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经核实后 , 由奖励 工 作办公室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 , 撤销奖励 , 取消后续 3 次申报 资格 。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骗取丰收奖 的 , 由农业农村部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 暂停或者取消该单 位申报资格 , 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在评审活动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 年9 月14日原农业部印发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10〕3 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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